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某。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金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曹杨某被告杨某抚养,原告邱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杨某应予以协助;
三、共同财产原告邱某应分得的份额,归被告杨某所有,以抵作小孩抚养费,原告邱某另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限在2012年3月25日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金友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