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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某。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金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曹杨某被告杨某抚养,原告邱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杨某应予以协助;

三、共同财产原告邱某应分得的份额,归被告杨某所有,以抵作小孩抚养费,原告邱某另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限在2012年3月25日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金友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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