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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

被告廖某。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廖某离婚;

二、小孩廖某耀由原告何某抚养,被告廖某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原告何某同意。被告廖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何某应予以协助;

三、共同财产奥林匹克花园的房屋一套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和泸州老窖专卖店约23%的股份概归原告何某所有,洞井商贸城五间门面和一台起亚小车归被告廖某所有;

四、奥林匹克花园房屋剩余的按揭款由原告何某负责偿还,起亚小车剩余的按揭款由原告何某负责偿还后再过户至被告廖某的名下。廖某欠岳群英的借款10万元由原告何某负责偿还贰万陆仟元,其余归被告廖某负责偿还;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六、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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