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
被告邱某。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邱某离婚;
二、嫁妆(摩托车一台、旧空调一台、床一张)归被告邱某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原告杨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人户口从白马桥村X组迁出;
五、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