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
被告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5000元,除此之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二、新府名邸D16-X室发生的一切房屋质量问题,由原告自行修复,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欧建良
人民陪审员陈巨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