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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建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的小孩张某随原告杨某生活,由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7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小孩张某今后的学杂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共同财产计房屋一栋共三层,一楼靠西侧的一空及房屋第二层归原告杨某所有;一楼靠东侧的一空及房屋第三层归被告张某所有,楼梯间归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共同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

五、原、被告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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