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洪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X乡县X镇摩托车汽配大市场西侧。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某
原告洪某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洪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