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系原告单位董事长。
被告刘某
被告蔡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