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华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1年5月10日开庭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潇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