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汉兵,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浩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龙铺分公司。
住所地(略)。
负责人:张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公司人事主管。
本院201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喻某与被告长沙浩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龙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喻某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处理纠纷,原告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员何胜兴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