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缪某某(系韩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原徐州成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韩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