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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甲、刘某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廖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铁雄,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系马某乙之妻。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凡友,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某甲、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廖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刘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铁雄,被上诉人马某乙、廖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凡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马某甲、刘某起诉要求对座落于祭旗坡社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故本案应属于物权确认纠纷,原判认定为继承纠纷属定性错误,且原判超出马某甲、刘某诉请范围,认定《土地房屋分配协议》无效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认定《土地房屋分配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房、地不能分开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屏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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