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银行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郭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以拟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