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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诉被告郭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银行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郭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以拟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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