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护士,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某(刘某)所有的比亚迪湘x号小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吴某(刘某)所有的比亚迪湘x号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卖、变某、赠与,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雪峰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