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潇湘双语实验学校教师,住(略),现住株洲县潇湘双语实验学校。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教学研究室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9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权的依法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