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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吴某、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邓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吴某、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一月一十五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并处理清楚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勇

二O一二年一月一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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