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下岗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乙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某乙于2010年11月12日以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