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商贸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0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田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宋雪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