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邵宁,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任邵宁,上诉人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某、谭文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因骨折入住上诉人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因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新的损失,原判未对王某原发性骨折所造成的损失与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区分认定和处理,将王某的全部损失认定为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并判由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贺显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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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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