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荣,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粟宝鑫,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沪州宏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蔡华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又名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怀化长途客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州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沪州宏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张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1)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化长途客运分公司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怀化长途客运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185元,依法减半收取952.50元,由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