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汉族,柞水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XX,男,汉族,柞水县人,个体工商户。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陕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发分公司系合伙企业,被告梅XX为合伙人之一。2010年2月10日至9月16日,陕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发分公司多次到原告陈XX的汽车修理厂修理车辆,共计拖欠修理费51400元。2011年8月25日,陕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发分公司合伙人达成协议,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于梅XX。原告陈XX得到通知后即向被告梅XX催要修理费,并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梅XX在2013年1月31日以前向原告陈XX支付汽车修理费40000元,双方债务消灭。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