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何春红,湖南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以被告李某乙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谢荣成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