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路。
负责人:王某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美,海南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7年11月6日以(1997)经终字第X号通知,限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交纳依法应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所限时间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付金联
代理审判员陆效龙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