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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吴某丙,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丙应恢复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X村塘边的房屋东北角的后僻舍原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讼争地点莆田市X村塘边调查,在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丙家未能寻获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丙。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关系矛盾较深,有关部门数次调解未能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未寻获,本案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为避免矛盾激化,本案目前应当暂缓执行,多方协调,协商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行踪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高如辉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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