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高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6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被抓获,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麻古仍予以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高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吸毒人员江某某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某毒品的被告人高某,并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电话联系高某购买10粒毒品麻古。当晚19时许,被告人高某在祁东县中心宾馆817房以40元每粒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江某某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10粒,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疑似毒品麻古8粒,白色晶体状物5小包。经鉴定,被告人高某卖给吸毒人员江某某的10粒红色药丸和从高某身上缴获的8粒红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即麻古),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即冰毒)。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他某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他某证言与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吻合。

3、通讯记录,证明了被告人高某与吸毒人员江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通话的情况。

4、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高某贩某给吸毒人员江某某的10粒红色药丸就是毒品麻古,同时证明被告人高某身上持有毒品冰毒和毒品麻古。

5、本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有前科。

6、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高某的真实身份和归案的情况。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没有异议,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麻古而予以贩某,危害社会,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贩某毒品罪是在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并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周国政

人民陪审员罗红军

人民陪审员王政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周红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某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