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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申请执行与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黄某甲与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黄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欧如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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