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
上诉人钱某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钱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被上诉人周某、文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钱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周某、文某人民币8,000元,此款当庭一次付清;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155元,由被上诉人周某、文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钱某负担。
四、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