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
法定代理人赖某。
法定代理人安某某。
上述二法定代理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上诉人赖某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赖某的法定代理人赖某、安某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杨某、杜某小孩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7000元整,此款于2012年6月20日以前一次付清,否则每延迟给付一天,处违约金200元;
二、被上诉人某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杨某、杜某小孩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5000元整,此款于2012年6月20日以前一次付清,否则每延迟给付一天,处违约金200元;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受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上诉人杨某、杜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赖某的法定代理人赖某、安某某负担;
五、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