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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某,又名茹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11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0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茹某在渑池县X镇五里河信捷门业刘某住处,将刘某放在房间桌子抽屉中的13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茹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刘某,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孟某某证言、张某的证明材料、收条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群生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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