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男,该社理事长。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