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某医院。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上诉人何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被上诉人永州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永州某医院自愿给付上诉人何某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000元,此款于2012年5月3日前一次付清至上诉人何某的账户上(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略),户名为何某),否则,按日处违约金100元;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某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四、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建华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