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丙,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要求宣告周新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诉称,申请人之母亲周新辉于2009年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周新辉为失踪人。
经查,周新辉,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新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新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周新辉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新辉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