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系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张金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诉称,申请人之母亲张金良于1997年冬季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金良为失踪人。
经查,张金良,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母亲。于1997年冬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金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金良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张金良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刘某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金良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