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系被害人姜某之女。
被执行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龚某、姜某与被执行人秦某、吴某、夏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秦某、吴某、夏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武冈市,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龚某、姜某与被执行人秦某、吴某、夏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欣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