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贺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贺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贺某之女。
被执行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贺某某、贺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乙、黄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某乙、黄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东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贺某某、贺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乙、黄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