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强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宁强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宁强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怀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9年9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许某涛。婚初关系一般,后因琐事各执已见发生争吵,尤其被告对原告父母极为不敬,双方矛盾加剧,后原告外出西安打工至今。由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现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的婚姻是2008年8月经人介绍属实。但认识后关系很好,2009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开车所挣的钱全部由原告保管支付,同时自己不存在过错行为。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谈婚,2009年9月25日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0年5月27日婚生一子,取名许某涛。2011年9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原告曾向被告索要结婚证,致使夫妻矛盾加深。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原、被告身份证、调查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谈婚结婚,并婚生一子,有一定婚姻基础。只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负气外出打工而导致夫妻矛盾扩大。因此,只要夫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信任,各尽夫妻职责,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双方共同努力,一定会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员于怀疆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薛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