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X区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宏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某担任庭审记录,经原、被告同意,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因当时年轻,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各抚养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按双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提出与被告龚某离婚,龚某同意,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孩龚某薷,由原告梁某抚养成年;男孩龚某宇,由被告龚某抚养成年;双方各自抚养的小孩由各自负担小孩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债务即借龚某友5000元、借龚某兴800元,由被告龚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宏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