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曾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某甲申请称,被申请人向某某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向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农民,住遵义市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被申请人向某某系申请人曾某甲之母。被申请人向某某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向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向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某某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申请人曾某甲申请宣告向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向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劲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