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X村东门X号。
被执行人桑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X村X号付X号,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X村X巷X巷X号,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解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X组,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靳XX与被执行人桑XX(桑XX)、张XX、解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桑XX(桑XX)赔偿靳x元;张XX赔偿靳x元,解XX对张XX的赔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桑XX(桑XX)、张XX、解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X主动将案款20000元交至法院。靳XX与桑XX(桑XX)就19124达成和解协议:桑XX(桑XX)于每月的X号给付靳x元,付完为止。协议达成后桑XX(桑XX)已给付靳x元。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任铮
执行员赵科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