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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西安信息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X区X街XX号。身份证号:XX。

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职务不详。

王某与西安信息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学院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学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西安信息技术学院承诺于2012年11月10日前办理完毕为王某补缴的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的相关事宜。二、王某保证配合西安信息技术学院办理为其补缴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的相关事宜,如因王某不配合办理,造成的后果由王某自行承担。三、西安信息技术学院保证积极办理为王某补缴的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的相关事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双方自行协商并将该情况及时报告法院,并接受法院监督。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仲执字第X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奕鹏

执行员李某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余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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