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50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4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40岁。
上诉人吴某、林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吴某、林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林某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黄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