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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1967年生。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多次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现欠原告油款28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自愿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罗某280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道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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