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雷某诉被告邓X、第三人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

被告邓某乙,女,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

第三人代某,男,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

原告雷某诉被告邓某乙、第三人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乙经本院公告合某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代某经本院传票合某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被告以承揽工程急需用钱为由,于2008年12月24日、2009年3月13日、2009年3月1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20万元、3万元,共计28万元并出具借据。上述款项中第一笔5万元是现金直接支付的;第二笔和第三笔共计23万元是通过第三人代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因工程承揽未果,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予以拒绝,由此导致纠纷。原告雷某为维护自己合某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邓某乙向原告雷某偿还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邓某乙未作答辩。

第三人代某未作答辩。

原告雷某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借据,证明被告邓某乙于2008年12月24日向原告雷某借款50000元现金的事实;

证据二、借条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回单,证明被告邓某乙于2009年3月13日向原告雷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

证据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回单,证明被告邓某乙于2009年3月18日向原告雷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雷某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一、借据,系复制件,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告未提供原件及原件线索,且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该证据不符合某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借条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回单,能够证明借款、汇款的事实,其证据的真实、合某、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回单,虽然能够证明汇款给第三人代某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借贷事实,故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被告邓某乙以参加麻旺政府办公楼夺标为由向原告雷某借款2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该款是原告雷某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到第三人代某的银行账户予以支付。2011年10月24日,原告雷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邓某乙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某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邓某乙向原告雷某借款20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关系合某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原告雷某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在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的逾期利息应予以支持,该利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起诉之日,即2011年10月24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邓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某偿还本金200000元,并从2011年10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邓某乙负担43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1200元;公告费180元,由被告邓某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在送达后的十五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某

特邀陪审员田仕万

特邀陪审员严天计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砥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