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
被告陈XX。
被告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所有的登记在被告许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X门面1间(证号:资房私字第XX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许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X门面1间(证号:资房私字第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庚雄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