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1969年出生。
被告陈某,女,1972年出生。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清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向安、人民陪审员严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某波担任记录。原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9月8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蒋XX。婚后双方感情不合,2009年4月25日被告带着女儿不知何故外出,一直无法联系,至今未归。现在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已满二年,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原告蒋某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结婚证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8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双牌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以证实被告陈某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
3、女儿蒋XX的户籍证明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蒋XX的户籍情况。
对原告蒋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婚姻登记证明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双牌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加盖了该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双牌县公安局蒋XX的户籍登记证,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公章,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采信的证据及原告蒋某的陈某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9月8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蒋XX。婚后双方感情不合,2009年4月25日被告带着女儿不知何故外出,一直无法联系,至今未归。现在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已满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的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唐清群
代理审判员张向安
人民陪审员严励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