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57年出生。
被告袁某,男,1970年出生。
被告郑某,男,1966年出生。
被告蒋某甲,男,1976年出生。
被告双牌县茶林学校,住所地:茶林乡。
法定代表人蒋某乙,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郑某、蒋某甲、双牌县茶林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张向安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