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X区龙江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朱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欧某,男。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欧某闽泉,男,汝城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X区龙江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朱某、欧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2年4月3日、4月25日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X区龙江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欧某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欧某闽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朱某、欧某向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X区龙江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3000元(当场兑现)。对于因本案装修工程产生的与玻璃老板范德良的债务关系,由被告(反诉原告)方负责处理,与原告(反诉被告)方无关。
二、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X区龙江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反诉原告)朱某、欧某同意放弃反诉请求。
四、本案收受理费1172元,反诉费500元,合计1672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836元。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