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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李某乙与被上诉人湖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陈某、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略)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1)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开庭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息事宁人的态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湖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上诉人陈某、李某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含一、二审诉讼费在内),该款在领取调解书时结清;

二、被上诉人湖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在给上诉人陈某、李某乙办理房产证方面要给予最大的协助,不得在办房产证方面给陈某、李某乙设置其他的障碍,并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

三、本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另生枝节;

四、一审诉讼费523元,二审诉讼费523元依法减半收取261.5元,合计784.5元由上诉人陈某、李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乙刚

审判员彭淑婷

审判员胡文彬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姚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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