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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莫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9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曹某锦。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9月26日,被告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成年。

被告曹某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9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曹某锦。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9月26日,被告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莫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婚生子曹某锦由被告曹某抚养成年(在被告曹某刑满释放前婚生子曹某锦由原告莫某照顾),原告莫某于每月28日前按月支付婚生子曹某锦的抚养费500元至曹某锦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二、婚生子曹某锦由被告曹某抚养成年(在被告曹某刑满释放前婚生子曹某锦由原告莫某照顾),原告莫某于每月28日前按月支付婚生子曹某锦抚养费500元至曹某锦成年。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红霞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龚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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