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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因与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X区。

委托代理人宋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律师。

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所律师。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原告陈XX因与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袁啸、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龙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虚假陈述给陈XX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判令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陈x.55元,并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陈XX实际损失因对揭露日的确定有误,故计算存在一定问题,双方算法有差异。二、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陈XX损失的赔偿应剔除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陈x元。二、双方因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产生的争议就此一次性解决,原告不得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三、双方一致同意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本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查明事实的内容。四、本案诉讼费218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91.5元,由原告负担545.75元,被告负担545.75元(该545.75元已由原告垫付,双方同意该款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五、其他无争执。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苇

审判员唐珍枝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邱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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