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被告谭x,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谭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谭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林